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2]52号 2002-03-18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 为认真做好我省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2]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 明确职责 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是国务院清理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堵塞漏洞,打击偷逃税收的重要举措,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统一协调,全面做好税控装置安装及整机防爆工作。为切实加强对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清理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已在办公室下增设由省国税、质监、经委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综合协调、税控装置安装及初始化、整机防爆三个工作小组,各地各部门也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国税部门负责组织安装税控装置和实施税控初始化,加强税源监控;质监部门负责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实施计量检定和完成防爆改造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性能的抽查;经贸部门负责对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并做好对加油站经营资格的年审工作。 二、精心组织 密切配合按时完成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税发[2002]3号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在2002年3月31日以前,全面完成税控装置安装工作。 (一)要认真宣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国税、质监、经贸部门要统一认识,及时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10号)、国税发[2002]3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精神,宣传贯彻到每一个加油站,取得理解、支持和配合,为安装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开展清理检查 限期完成安装和整机防爆工作任务 1、各地要对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检查,并结合清理检查对未安装税控装置或更换税控加油机的,限期组织安装或更换税控加油机,对损坏的及时修复。对加油站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以及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由国税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加油站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爆改造,以及达不到防爆要求的,由质监部门按计量法规进行处罚。 2、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4号)的要求,对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进行税控初始化,准确采集有关数据,加强税源监控。凡税控装置正常运行的,主管国税部门到加油站填制《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登记表》);未安装税控装置或税控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加油站必须在2002年3月31日前安装或进行修复,安装、修复完毕后,向主管国税部门和质监部门报告,国税部门再对其进行初始化,填制《登记表》。 3、做好税收监控管理 加油站每次加油时,以加油机显示的数据与顾客进行结算,税控装置记录的加油数据作为国税部门进行税收监控的依据。加油站在进行纳税申报,同时报送《加油站加油机税控装置油量监控表》(附表2)作为国税机关对加油站进行税收监控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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