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6]15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30
摘要: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6.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1)采购工作组提出或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入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入围产品、入围供应商的产生办法等具体意见; 属于货物或者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组应当从资格预审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作为入围供应商;提出项目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意见等,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2)财务部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3)财务部门向入围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4)财务部门组织发标、开标。

  (5)财务部门负责筹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6)根据审定意见,财务部门制订合同草案。

  (7)合同草案经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确定合同文本。

  7.废标处理程序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提出废标建议,由财务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审定后,予以废标,财务部门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8.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经批准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采购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提交谈判采购结果报告和合同草案,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签订合同。

  9.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经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的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方案(包括采购价格方案、合同草案的条款等事项)。

  (3)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4)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后,谈判小组应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结果报告和合同草案,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签订合同。

  10.询价采购程序

  经批准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询价应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优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后,询价小组提交询价采购结果报告和合同草案,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签订合同。

  11.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程序

  对委托具有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公司进行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采购工作组提出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采购有关事项的具体意见,包括委托招标公司的名单、采购方式的建议等,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2)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财务部门负责与委托的招标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3)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需派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由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有关部门确定具体人选。

  (4)财务部门根据招标公司提交的评标报告、谈判结果报告、询价结果报告,以及中标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制订合同草案。

  (5)合同草案经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确定并签署合同。

  12.付款程序

  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商提出付款申请,由财务部门负责受理,按照合同规定和有关部门的审核验收意见办理付款手续,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支付合同款项。合同付款包括预付款、到货付款、最终付款等。

  办理付款时,需要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审核确认的,由财务部门签送有关部门审核签字。

  办理合同第一次付款时,应提供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局领导批准的预算签报或会议纪要;办理最终付款时,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应当提供验收报告、验收单,或对基层使用部门(技术部门)提交的验收报告、验收单进行审核确认。

  13.验收程序

  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由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负责对项目供应商执行或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的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成员(至少二人以上)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14.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项目实施过程至质保期结束前,凡出现质量、服务等问题,由使用部门、技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财务部门依据合同规定办理。

  15.询问处理程序

  对供应商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的询问事项,由财务部门或组织有关部门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6.质疑处理程序

  对供应商就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质疑,由财务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参加。涉及商务问题的,由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涉及技术问题的,由技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需要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的,财务部门召集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

  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意见,财务部门负责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规定期限,书面通知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17.回避申请处理程序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包括评标工作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18.信息公告程序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包括招标公告、)由财务部门负责在财政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和“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发布前信息公告需报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六章 审批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是指采购人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发生下列事项时,需逐级上报总局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服务或工程的;

  (三)需要审批的授权采购;

  (四)其他需要总局审批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发生下列事项时,需逐级上报总局备案:

  (一)省局制定的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经总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情况;

  (四)按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情况;

  (五)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市局发生下列事项时,需逐级上报省局备案:

  (一)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情况;

  (二)制定的本部门或本系统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三)制定的本部门或本系统政府采购目录;

  (四)授权采购项目的采购情况;

  (五)工程项目采购情况;

  (六)省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采购档案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代理协议,下同),由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办法,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档案。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八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的产生,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专家应当主要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聘请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按照以下顺序产生:

  (一)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二)从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三)对特殊项目所需税务业务专家,按照(一)、(二)无法抽取产生的,可从《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四)按照上述办法无法抽取产生的,采购人可采取选择性方式从上述评审专家库中确定;

  (五)按照上述方式仍然无法产生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评审专家库以外聘请、产生评审专家的,应当在评标、谈判、询价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局、总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人员构成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应自觉接受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省局根据规定的权限对全省各级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七条 对全省各级采购人的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三位一体”决策机制的落实情况;

  (五)本部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和省局授权事项的落实情况;

  (十一)省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内部审计)对本单位和本系统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各级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市级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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