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7〕47号 2007-03-16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即各市(地)、县(区)的检举奖励资金必须由各市(地)、县(区)国税局稽查局、主管国税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二、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15日前报告省局。 三、针对《暂行办法》中第九条第二款具体规定如下: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暂行办法》中第九条第一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2500元以下的奖金。 四、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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