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8]107号 2008-10-07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9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吉财非税[2008]457号)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现将有关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所需工本费和工作经费由省局与省财政厅确定具体负担方式后,另行通知。税务登记证件及其登记表格继续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 二、组织开展税务登记证收费相关票据及收入的清算工作 (一)组织领导 税务登记证费收入自2005年11月开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占压、挪用、欠缴税务登记证费的行为都是严重违纪行为。各市州、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算工作,要指定主管领导专门负责,确保清算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保证与税务登记证收费相关的票据能够全部收回,税务登记收入款项足额上缴。 (二)清算范围 1、旧版税务登记证费收据领、用、存情况(见附表1)。 2、新版税务登记证费收据领、用、存情况(见附表2)。 3、税务登记证费收入上缴情况(见附表3)。 4、旧版税务登记证结存情况(见附表4)。 5、新版税务登记证领用存情况(见附表5)。 (三)工作要求 1、各项统计表格由县区局(含政务大厅的登记窗口,下同)填报,各市、州局征管部门汇总,并按汇总表、县区局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备查。 2、旧版税务登记证分类别、旧版税务登记证收据分金额及已使用过的存根和未使用的收据,由县区局分别打包、印封后上交市州局征管部门。 新版税务登记证收据分金额及已使用过的存根和未使用的收据,由县区局分别打包印封后上交市州局征管部门。 2005年11月至2008年9月上缴税务登记证费的缴款凭证由县区局按月装订成册,在封面上标注缴款凭证份数、合计金额上交市州局征管部门。 各市州局要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计财部门、征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对县区局上报的统计表与上交的实物进行审核清对,由核对人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打包、印封。待省局与财政对帐后统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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