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260号 2009-01-05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1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请各基层局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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