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百问百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7-01
摘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个人。无住所个人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

  第三部分 税收优惠

  38.外籍个人取得津补贴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外籍个人取得的下列津补贴,在2027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39.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1)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 (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 (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上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0.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免税?

  答: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1.非居民个人能否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广州市工作的非居民个人,符合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优惠政策。

  42.哪些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具体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金是指个人因公伤亡,或因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而取得的一部分经济补偿。

  (5)保险赔款,保险赔款是指投保人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因各种灾害、事故而给自身造成损失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的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43.外籍专家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直接派往”是指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的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支付该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报酬。

  44.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取得的各类所得,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1)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3)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第(1)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4)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5)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 (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项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5.非居民个人在非上市公司任职,取得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有什么特殊的征税规定(不考虑税收协定安排)?

  答: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46.非居民个人在上市公司任职,取得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有什么特殊的征税规定 (不考虑税收协定或安排)?

  答: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47.非居民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有什么具体的征税规定(不考虑税收协定或安排)?

  答:现行政策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行为,有分期缴税和递延纳税两类政策,纳税人可以按规定选择享受。其中,选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48.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内地股票市场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结算) 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9.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50.广州南沙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指什么?

  答: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所得包括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纳税人在广州南沙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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