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文件字号 |
文件名 |
政策要点 |
关联文件 |
发文日期 |
生效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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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 |
2023/9/22 |
2020.5.1- 2027.12.31 |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即:二手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
2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
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6〕36号附件3 财税[2000]42号 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务院令第149号 卫生部令第35号 |
2023/9/26 |
2019.2.1- 2027.12.31 |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
2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1.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
财税[2019]16号 国办发[2018]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2023/10/23 |
第1条: 2019.1.1- 2027.12.31 第2条: 2011.3.1起 |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转制业务的具体范围,详见71号公告)。 2.企业名单确定: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3.享受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规定的五个条件。 |
29 |
财关税[2023]15号 |
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
对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
2023/8/18 |
2024年至2025年期间 |
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 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
30 |
财税[2023]15号 |
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
1.铁路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增补、取消、变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2.航空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号)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增补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
财税[2020]56号
财税[2020]30号 |
2023/4/7 |
详见财税〔2023〕15号文件附件1、附件2 |
1.增补、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3.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30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
制表:葛 彧 制表日期:2023年9月12日 更新日期:2023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