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界定的问题,因为界定比较复杂,给纳税人带来一定不便,也影响了征管质量。解决好新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对于杜绝税收漏征漏管现象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探讨2009年1月1日之后新登记企业(常见的独立核算且非分支机构、缴纳流转税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问题。 划分征管范围的文件依据 1.财税[2006]1号文件主要明确了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新办企业的标准认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认定为新办企业: 如果新登记企业非货币性出资超过了25%,就不得认定为新办企业。 2.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除进一步明确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外,还确定判定新办企业管辖权的标准有两个:一看国税、地税管辖的企业谁出资多,二看投资人的属性是自然人还是企业、单位。上述文件构成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归属界定的依据。如不能认定为新办企业,则按以下规定确定归属。 3.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特别规定外,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同时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税[2006]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这说明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仍然有效。 需要说明的是,如不符合2009年起新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的规定,即使自2009年起新办理税务登记,仍应根据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确定征管范围归属,不能简单地按照流转税来划分。 征管范围划分相关案例 条件一:税务人员仔细审查了该公司的验资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发现其非货币性出资不超过25%. 条件二:甲公司的验资报告显示,其非货币性出资超过了25%,则该公司不符合新增企业的认定标准,应按照国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确定征管范围(不论其属于何种行业,缴纳何种流转税)。 上述4种假设,不论甲公司经营哪种行业(如货物生产销售、建筑安装、商品批发零售)全部适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