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下达全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桂价涉字[1994]210号 2007-05-28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土地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对全区土地系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核,现将审定的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系统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附件目录执行: 二、土地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自治区、除自治区授权各地、市、县审批辖区内的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各地不得截止权自选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地因特殊情况需在本通知规定以外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批。 三、土地系统各级收费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更换《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群众监督。 四、土地系统所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交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交款和开支情况给予核拨。其他收费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体制,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下达的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件: 广西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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