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欧美深圳进出口公司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8]541号 1998-11-27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你分局《关于中国欧美深圳进出口公司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1998]113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从事组团赴国外参展及贸易考察活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以全部收入扣除代参展单位或贸易考察单位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对我市其他单位组团赴国外参展、考察等活动的收入,应比照以上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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