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额标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2013-9-1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下列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调整为: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已列举的粘土除外) 二、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2011]53号)精神,渝办发[2006]221号文中“关于‘五方十泉’温泉开发项目,减半征收地热资源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对地下水(温泉水)经营企业安装有地下水(温泉水)计量表的,按计量0.50元/吨计征资源税;对未安装计量表的,统一按营业收入(含洗浴、餐饮、住宿、娱乐等)1%,计征资源税。 三、石灰石资源税定额标准,以炸药核产的,核定每公斤炸药开采石灰石数量不得低于5吨。按人工、耗电量及其他方法确定石灰石定额标准的,须参照本规定的炸药定额标准认真测算,按不低于炸药定额标准原则及时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渝地税发[2005]205号、渝地税发[2001]106号文第四条施工单位修建房屋、构筑物需耗用大量非金属矿产品定额扣缴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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