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24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现将《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附件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予以更新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报批类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项目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1.1类别:增值税即征即退

  1.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3按月审批,

  1.4应提供资料:

  (1)《深圳市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2)《退(抵)税申请表》;

  (3)企业签订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三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2.1类别:增值税即征即退

  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2.3按月审批;

  2.4应提供资料:

  (1)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2)《深圳市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3)《退(抵)税申请表》;

  (4)企业签订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三复印件;

  (6)注册资本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3.1类别:增值税即征即退

  3.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3.3按月审批

  3.4应提供资料:

  (1)《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2)《退(抵)税申请表》;

  (3)《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残疾证;

  (4)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残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保险证书、保单等(若上述险种已由残疾人员自行购买或由其他途径购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7)税收通用缴款书。

  4.其他营改增增值税审批项目

  4.1类别:其他营改增增值税减免税

  4.2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报批类消费税优惠项目

  1.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1.1类别:消费税即征即退

  1.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1.3按月审批

  1.4应提供资料:

  (1)《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4)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5)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6)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7)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8)《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2.葡萄酒

  2.1类别:消费税先征后退

  2.2依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66号)

  2.3按月审批

  2.4应提供资料:

  (1)《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2)《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退税联。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