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备案类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1.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3备案有效期限:按次备案 1.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企业签订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著作权登记证书; (4)转让著作权的收入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书; (3)残疾人身份证; (4)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3.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3.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3.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纳税人有关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4.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4.3备案有效期限:按次备案 4.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3)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合同能源管理应税服务项目 5.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5.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5.3备案有效期限:按次备案 5.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 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节能效果等说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6.离岸服务外包项目 6.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6.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6.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6.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 7.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7.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7.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7.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 8.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8.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8.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8.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9.美国 ABS 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 9.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9.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9.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9.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企业签订美国 ABS 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