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 10.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0.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0.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0.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驻深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 (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 “ 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 ”的证明材料;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的军官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 11.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1.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1.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 (3)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免税申请书(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有关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的情况、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 12.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2.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 (3)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安置退役士兵情况的认定材料; (4)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与退役士兵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3.失业人员就业项目 13.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3.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3.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3.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另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3)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应另提供: ①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②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③《就业失业登记证》。 13.5执行标准: 深圳市暂按4800元执行依次减免企业当年增值税,当年扣减不足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1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含港澳台) 14.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14.3备案有效期:按次备案 14.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代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每月新增合同在递交申报资料时递交合同复印件或汇总清单,清单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每笔合同对应的合同名称及编号、服务接受方名称、合同价款或者计价标准、合同有效期、服务发生地或运输起运地、合同签订时间等);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5.中国邮政集团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15.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5.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5.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5.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6.中国邮政集团及其所属邮政企业取得的代理收入。 16.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6.2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6.3 具体免税项目范围: 中国邮政集团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16.4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6.5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代办金融业务的合同文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7.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17.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7.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7.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7.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属于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8.国际运输劳务 18.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8.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18.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8.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首次备案提供); (2)《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3)自备运输工具的行驶证复印件及营运证等相关资料; (4)运输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每月新增合同按月补交合同复印件); (5)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首次申请提供,每月新增留存备查);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9.港澳台运输劳务 19.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9.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19.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9.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首次备案提供); (2)《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3)自备运输工具的行驶证复印件及营运证等相关资料; (4)运输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每月新增合同按月补交合同复印件); (5)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首次申请提供,每月新增留存备查)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0.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的程租、期租、湿租服务 20.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0.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20.3备案有效期:按次备案 20.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租赁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运输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每月新增合同按月补交合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1.提供跨境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免税项目 21.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1.2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21.3 具体免税项目范围: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①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7)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21.4 备案有效期:按次备案 21.5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首次备案提供); (2)《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3)提供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第(6)项①目、第(7)项可不提供); (5)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第(6)项、第(7)项提供);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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