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汽车公司为宣传其新开发品牌,为电视台某竞赛节目的月赛冠军和幸运观众提供该品牌汽车的免费使用权,免费使用期限为一年或两年。此类提供汽车免费使用权的行为涉及哪些税收?企业及免费使用汽车的月赛冠军和幸运观众又该如何缴纳? 答:提供汽车免费使用权,车辆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实质上是零价格租赁。进一步分析,将新车提供给别人免费使用,要经过一些前置环节:公司先将汽车从库存中提出,自产自用,进行车辆登记,然后将手续齐全、可以合法运行的车辆提供给别人免费使用。弄清这些业务环节,才能准确把握纳税事宜。 月赛冠军和幸运观众获得汽车免费使用权应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者为扣缴义务人,汽车公司应参照所在地租车行情,在提供车辆免费使用权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假设当地该品牌汽车包年租赁的价格为1.17万元,则公司向幸运观众提供一年的汽车免费使用权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700×20%=2340(元)。 汽车公司涉及多个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销售额,有形动产租赁适用增值税税率17%.假设该汽车当地包年租赁的价格为1.17万元,则公司向幸运观众提供一年的汽车免费使用权,应缴纳增值税1.17÷1.17×17%=0.17(万元)。 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自产自用应按10%的税率缴纳车辆购置税。假设汽车销售指导价为8.78万元,应缴纳车辆购置税87800×10%=8780(元)。 车船税。作为汽车所有人,汽车公司应按年缴纳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由保险机构在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扣代缴。虽然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税也可以由车船管理人缴纳,但汽车登记、年检都在公司所在地,而幸运观众却可能是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显然由公司缴纳更合理,更具有操作性。 企业所得税。在汽车自产自用环节,所有权没有转移,不视同销售,公司可不计收入。在提供汽车免费使用权环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广告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因此应按市场公允价值1.17万元(一年)确认租赁收入,按不含税收入1万元(1.17/1.17)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确立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提供汽车免费使用权两年,则应将视同租赁收入2.34万元分解到两个年度,每年按不含税收入1万元(1.17/1.17)计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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