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几年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中,经常可以看到“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这“三小”纳税人的字眼。而在日常税收征纳实务中,很多财务人员以及税务人员却经常把“三小”纳税人的概念混淆,尤其是对“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微企业”,有的是习惯性的口语误称,而有的甚至误以为“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简称;对于“小微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常常混同,误认为“小规模纳税人”肯定属于“小微企业”。实际上,上述“三小”纳税人概念的外延虽均有交织,但各自的内涵却完全不同。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 从2010年开始,国家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减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基础上,再给予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2010年~2011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2012年~2013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均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的概念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相关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即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 以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取得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为划定标准,不超过以下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生产性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含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从事销售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的;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的。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者互有联系和区别 案例一:甲建筑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但是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0万元,或者虽低于30万元,但其资产总额高于1000万元;乙物业管理公司符合微型企业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低于30万元,但从业人员有90人,该甲、乙企业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不得享受减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 案例二:A工业企业虽属于微型企业,但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的小型企业B公司,年应税服务销售额60万元,虽远未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自愿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假定在2014年,A企业4季度取得销售额8万元,B公司10月取得销售额3万元,该A、B两企业虽然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但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因而均不得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每季度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综上可以看出,“三小”企业分属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特指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特定优惠对象;小微企业属于企业规模划型中的两类企业,但可享受印花税、营业税的特定免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中独有的一类,可享受增值税的特定免税优惠。另外,“小型微利企业”指企业纳税人而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个人,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个人。 鉴于“三小”纳税人的不同概念、内涵与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息息相关,即符合各自条件、标准的,可享受不同税种的税收优惠,因此,正确掌握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这“三小”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对于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优惠以及税务人员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均至关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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