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土地、房屋交易契税需180天内缴纳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严建广 人气: 时间:2014-12-26
摘要:  《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在江门地区进行土地、房屋交易,要注意了,从明年1月1日起,江门四市三区的契税缴纳期限有了明确规定,为180天;超过期限,契税征管部门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在江门地区进行土地、房屋交易,要注意了,从明年1月1日起,江门四市三区的契税缴纳期限有了明确规定,为180天;超过期限,契税征管部门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昨天,记者从江门市地税局获悉,以《江门市区契税征管实施细则》为基础进行修改和完善的《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将于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新《细则》契税缴纳的期限将更为宽裕,从原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10天内缴纳契税,到全市统一调整为180天内缴纳。

  期限明确为180天

  据江门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之前,根据现行的《江门市区契税征管实施细则》规定,蓬江区、江海区及新会区的纳税人应自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手续;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四市则对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手续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

  “之前,虽然市区有10天的期限,但是,实际执行中并没有那么严格;”该负责人介绍说,“所以,有的几个月才来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手续。”

  不过,纳税人要注意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对契税办理期限有了明确规定:规定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天,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10日内办理契税纳税申报;而纳税人办理契税的纳税申报后,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天,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180日内缴纳契税。

  逾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根据《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明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逾期未申报契税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契税征管部门将进行处罚。

  根据《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纳税人逾期未申报契税的,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可以处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而若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根据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链接:实例看新规

  如某纳税人张三于2015年1月10日签订购房合同,应在10日内(即2015年1月19日前)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手续,180天内(即2015年7月8日前)缴纳相应契税税款。若张三在2015年1月19日前未申报契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相应罚款;若张三在2015年7月8日前未缴纳契税税款(不论是否已申报),则自2015年7月9日起将对其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外,对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纳税人,如何缴纳契税?江门市地税局提醒,缴纳契税期限为2015年6月29日(新《细则》实施后180日内),2015年6月30日起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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