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04
摘要:自2013年1月1日以后,由各地税务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到外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应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为了扶持和帮助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对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查账征收管理条件的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办理各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事项。对暂时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可依照《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管理,暂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优惠。

  六、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宁政发[2012]97号)中“新办企业”条件及注册登记时间的确认问题

  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宁政发[2012]97号)文件中“新办企业”的认定,应继续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的规定进行确认。

  可享受宁政发[2012]97号文件的“新办企业”的认定起始时间,应从2012年8月1日算起。对宁政发[2012]97号文件实施前“新办企业”的确认,可依照宁政发[2008]93号文件办理。

  七、[条款废止]关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税优惠项目,如何进行备案的问题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减免税项目,现行税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减免税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备案后方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八、关于主管税务机关能否调整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问题

  对核定征收企业如按照会计核算计算的“利润总额”大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根据《核定征收办法》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规定,调整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内调整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不得超过《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上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次年6月底前依照《核定征收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该企业进行重新鉴定,如该核定征收企业已具备查帐征收条件,应鉴定为查账征收管理方式。

  九、关于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后如何补充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稽查部门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查补入库的税款,企业必须对被检查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表进行纳税调整,按调整后的申报表补充申报企业所得税,并将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或调增、调减当年的亏损额等调整事项作出补充申报的说明,连同补充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单位应对查补税款在综合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补充申报表中补录,避免出现综合征管软件中企业年度申报数据与企业留存报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给下一年度汇算清缴带来数据无法核对的问题。

  十、本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2年度期间未处理事项可比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1月4日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12年自治区国税局组织调研组深入16个基层单位开展调研,召开部分企业座谈会,针对全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和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各地税务部门和企业要求全区国税局、地税局管辖企业所得税时,在政策答复上口径一致、在税收征管上要求统一,在征管方式上基本规范,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上程序基本一致,为此,我们与自治区地税局经过集中研究,联合发布《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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