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136号 1999-07-21
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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