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07-21
摘要: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136号        1999-07-21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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