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8-03
摘要: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七)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备案后,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情况,传递《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

  1.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传递至地市国家税务局报备,并同时抄送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但不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省国家税务局报备,省国家税务局应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3.不在同一省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八)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附件3)及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

  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对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出口企业未按照本条规定办理代理报关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条款废止]关于取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五、[条款废止]关于取消“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纳税人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纳税人享受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时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一致的,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不一致的,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另外,纳税人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四)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五)填报季度预缴申报表之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适用于享受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政策)。

  六、[条款废止]关于取消“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另外,纳税人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的说明;

  (二)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三)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四)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1-3.rar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

  3.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3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