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记者王丽娜/文 是否应该开放小区道路引发公众热议。2月23日上午,最高法院在发布《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时,开放小区道路是否与与物权法相悖成为热点问题。 开放小区道路的话题再起,缘于最近公开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称,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此意见一出,对小区内的街道是否应该打开引发诸多讨论。因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对此,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称,“作为司法机关,对此会密切关注,对由此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主体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地处理好相关的纠纷。” 【最高法院:开放小区是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 2月23日上午,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发布会上表示,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的产物,现在已经处于21世纪工业化、信息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新时代,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我们有新的理念和探索。上述举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和有关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 程新文说,目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 【物权法专家:是否开放应由全体业主决定】 物权法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对《财经》记者表示,“已经建成的小区,小区内的道路归全体业主共有,小区内的道路是否实现公共化涉及到全体业主的利益,这不是由哪一个人或者某些政策就能随便改变的。对于以后的新建住宅,按照街区制进行规划,那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杨立新解释称,从物权法的角度,业主购买房屋,购买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而物权法在共有权上规定得很明确,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或者公共绿地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也属于业主共有。 对共同管理权,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于整个小区共有部分,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共同管理,业主共同决定重要事项。 “因此,小区道路是否开放,应该由全体业主决定。此事涉及到全国每一个业主的利益,必须慎重。打通之后,物业怎么管理,增加的安保费用怎么办?”杨立新说,“当年对物权法有那么多的讨论、争议,最终该法得以通过,来之不易。”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也是物权法的起草人之一。他同样表示,已经建成的封闭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已经建成的封闭小区,如果业主不同意开放小区道路,而政府部门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由,要求打开小区内部的道路,怎么办? 王利明说,“那就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走土地征收的程序,依据有关的补偿标准给予业主一定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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