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借款费用利息费用 借款费用新准则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的借款费用均应计入资产价值中,并未专门规定借款的借入渠道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以及利率的高低;而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因此,对于从非金融机构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是不同的,纳税时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借款费用资本化开始、暂停、停止的时间问题 开始资本化。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了资本化期间,即开始资本化到停止资本化期间。其中,开始资本化的时间,是指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时间,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生产活动已经开始。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暂停资本化。借款费用准则对中断时间如果超过3个月,且中断不是购建固定资产过程所必须的,则中断期间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当期费用,不应予以资本化,即暂停资本化。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此也未作出明确规定。 停止资本化。借款费用准则强调的是“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应当停止资本化。而税法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当期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强调“交付使用前”,而新准则强调的是“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第三,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确定的差异 对于一般借款费用,所得税税法对其规定为“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未对计算方法做明确规定。而借款费用准则中明确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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