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法规下关于跨境应税行为的空白和困惑

来源:立信永安 作者:立信永安 人气: 时间:2016-07-04
摘要:所谓目的地原则,是指只在最终消费地征税。目的地原则受到WTO认可,OECD《指南》建议采用目的地原则。

附表一:国内增值税目的地原则与OECD目的地规则的比较

 

OECD规则

征税/不征税范围

出口服务零税率或免税范围

指南3.1条:一般原则,适用于B2B和B2C。

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应根据消费地原则确定征税国。

   

指南第3.2条:适用于B2B服务。

根据客户所在地确定征税国

 

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即征税范围),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向境外单位提供且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的下列服务适用零税率(具体范围请见附注1)或免税(具体范围请见附注2)。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 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指南第3.3条:适用于B2B服务。

根据业务协议确定客户身份

 

 

   

指南第3.4条:适用于B2B服务。

客户有多个机构场所的情况下,根据使用服务的机构场所所在国确定征税地。

   

指南第3.5条:适用于B2C即时消费

在服务提供地进行立即消费的,即现场服务,按服务提供地确定征税地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即不征税范围):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服务免税,例如,

  •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指南第3.6条,适用于B2C非即时消费

根据消费者的习惯居住地确定征税地

   

指南第3.7条,利用一个标志物(proxy)来判定征税国的情形和使用原则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即不征税范围):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下列服务适用零税率或免税:

  • 国际运输服务

  • 航天运输服务

  •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指南第3.8条,适用于不动产相关的服务

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征税地

 

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即征税范围),是指:

  • 所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下列服务适用零税率或免税:

  •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附注 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适用零税率: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0.转让技术。

附注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税: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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