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国内增值税目的地原则与OECD目的地规则的比较
附注 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适用零税率: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0.转让技术。 附注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税: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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