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2016-11-2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1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税的要求,顺应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形势,进一步推行简政放权,简化纳税人注销清算程序,制定发布了该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废止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中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七款,即纳税人在办理注销清算时,不再需要报送清算前12个月及清算期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盘点明细表、债权债务处置明细表)和清算组或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等相关资料。此举减少了纳税人办税资料的报送,有助于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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