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为方便各位纳税人及读者加深对“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沪港通”)的税收政策的理解,解税宝小编对现行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对比解读,内容如下: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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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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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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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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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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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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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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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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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差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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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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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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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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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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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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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个人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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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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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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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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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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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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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内地投资者”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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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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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不到12个月的,计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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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个人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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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2.属于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他国企业或个人,按协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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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H股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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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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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2.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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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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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内地投资者”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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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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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持有非H股满12个月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到12个月的,计征企业所得税;
2.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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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个人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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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2.属于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他国企业或个人,按协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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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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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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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买卖按成交当日价值的千分之一交印花税;
不经买卖而转移除按当日价值的千分之二交印花税外,另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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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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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继承、赠与深交所上市A股,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印花税,受让方不征印花税
2.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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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继承、赠与深交所上市A股,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印花税,受让方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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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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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
香港市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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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差所得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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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差所得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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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结论:
1. 转让上市股票差价所得,深港通、沪港通的所得税政策基本一致。
(1)内地个人投资者差价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二者区别在起止时间上;
(2)内地企业投资者差价所得,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香港投资者不论个人还是企业,均暂免征所得税。
2. 转让上市股票差价收入,深港通、沪港通的流转税政策基本一致,均为免税政策。
受“营改增”政策影响,法规文件中,沪港通免征营业税,深港通免征增值税。
3. 股息红利所得,深港通、沪港通在税收政策上完全一致。
4. 印花税方面,深港通明确了“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的免税政策,沪港通对此没有提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