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对11号公告第二条着重进行了解读,其它的,感觉没有多少可说的。但许多网友问,为什么没写完?所以,剩下的,今天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 电梯的纳税,在营改增前就很特殊。电梯纳税看纳税人“身份”,如果是生产/销售者,则全额纳增值税(17%);如果是专业维修养护的,则交营业税。 现在按11号文,不区分身份,销售电梯带安装,完全被分解为“销售+安装”两个独立业务,并且安装也可以作为甲供选择简易计税,这自然是一个利好。 对已运行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注意不是建筑业,其他现代服务业税率6%。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略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读 跨行清算业务涉及三方,税务所要强调的是:发票流与资金流保持一致、严格按价外费用的规定执行。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之前,23号公告要求的期限是2016年12月31日。现在展了一年。 以下是我1月3号公众号《交了营业税没开的发票,2017年还能开不?》中的节选: 所以,对于这种尴尬的发票情况,相信税务总局一定会搞一个解决方案出来的。怕开不了票的会计,不要太紧张了。 我为你分析一下税务总局一定会允许开票的理由:…… 现在看来,税务总局果然展期了。2007年底会不会再展呢? 法不责众的反面是法要责寡,当这类开票要求越来越小时,可能就真开不了了。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解读 实名办税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一定金额内,有了时限要求并简化了程序,这对纳税人当然是一个利好。这么麻烦的实名采集,总得给些好处吧。目前, 税务的审批事项共有七个,这个“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其中之一。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解读 小规模自开专票,先是住宿业(2016年第69号公告),然后是鉴证咨询业(2017年第4号公告),现在把建筑业也纳入其中了。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与住宿业、咨询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规定相比,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后面,删掉了:“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一句。那么,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不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既然没有这一句,应该就可以。 之前鉴证咨询业、住宿业呢?因为有“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不给代开专票,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解读 有些人认为,这是“重磅”!我觉得,这真算不上。从半年延长到一年而已。 对纳税人来说,暂不抵扣的回旋周转时间,又多了半年。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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