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河南许昌道路货运发票税案

来源:黄蜂老五 作者:黄蜂老五 人气: 时间:2017-09-18
摘要:2003 年,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办审计时发现许昌市道路货运专用发票管理失控,将案情以情况反映和专题报告的形式上报审计署后,审计署又以审计要情上报了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对此案作了重要批示。河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明义负责,成立由税务、公安、监察、工

    2003年,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办审计时发现许昌市道路货运专用发票管理失控,将案情以"情况反映"和专题报告的形式上报审计署后,审计署又以"审计要情"上报了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对此案作了重要批示。河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明义负责,成立由税务、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和审计署郑州特派办参加的"6.11"专案组,至2003年12月,案件查处工作基本结束。

当时政策是运输业按3%缴纳营业税(加上城建、教附、个税,合计税点小于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运输发票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存在虚开营业税发票谋利空间。经查,2001-2002年度,河南省许昌市共有30户开票单位涉嫌虚开发票13515本,33.78万份,运费金额26.11亿元。截止2004年3月,税务机关共查补税收收入11084.76万元,已入库7449.65万元。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8人,移送起诉28人。

 

专案组认定

许昌市地税系统主要问题有两点:

一是允许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发售、使用发票;

二是基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混乱,随意出售发票。

许昌地税系统行政处分24名税务人员,其中行政开除处分2名,行政撤职处分2名。

许昌市国税系统主要问题有两点

一是对个别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未实地查验生产经营场所;

二是个别单位增值税交叉稽核工作基本没有开展。

许昌国税系统行政处分16名税务人员,其中行政开除处分1名,行政撤职处分2名。

 

税案引发的政策改革: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发布,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国税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货运发票与地税局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进行交叉数据比对。

二、2006年,在河南、湖南和青岛三地试点货运发票税控系统。

三、《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发布,规定从2007年起全国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规定营改增试点后,货运发票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

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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