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税收的主要有三项: 1.聚焦减税降费,在确保全年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1.1万亿元以上的基础上,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初步测算全年可减税650亿元。 2.对已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增值税留抵退税返还的1130亿元在9月底前要基本完成。 3.通过实施台账管理等,建立责任制,把支小再贷款、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等政策抓紧落实到位。 央视的“新闻联播”还没结束,财税界对于“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这条新政的热议即已展开,财税界的学习之风绝对堪称各行业的翘首。 而“扩大至所有企业”又是热议中的焦点,不少税友由此句话得出结论:既然是所有行业都适用,那就表示“烟草制造业”等6+1行业以后也可以适用“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这个政策了。 笔者认为,这个理解肯定是有误的。 首先,作为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新闻报道,是大的方向性报道,不可能将税收新政策的诸多细节都在新闻报道中详细提 其次,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这里所说的是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的这项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扩围,从原仅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行业”。而不是说的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扩围至所有行业。 可见,适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这个政策的基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也就是说,是在先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这个基础上,再有将比例由通用的50%提高至75%的优惠。 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原则规定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细规定的。该文第四条已经对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6+1)行业作了明确规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既然“烟草制造业”等上述6+1个行业连基本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都不适用,那又还谈什么将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呢? 因此,本次“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自然也就不可能包括烟草制造业等6+1个行业的企业,而只能是允许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有企业。 此外,关于本次新政施行的时间会否追溯至今年年初?笔者认为,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应该是没有悬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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