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八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累计盈余; (二)专用基金; (三)权益法调整。 第二十九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类应当包括净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三十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 第三十一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应当以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要求的个别收入费用表或合并收入费用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收入费用表的影响后,由部门(单位)本级合并编制。 编制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时,需要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包括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的收入、费用项目。 第三十二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应当按照收入来源进行分类列示。 第三十三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财政拨款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经营收入; (四)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捐赠收入; (七)利息收入; (八)租金收入。 第三十四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应当包括收入的合计项目。 第三十五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应当按照费用的性质进行分类列示。 第三十六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工资福利费用; (二)商品和服务费用;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 (四)对企事业单位补贴费用; (五)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六)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七)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费用; (八)保障性住房折旧费用; (九)计提专用基金; (十)所得税费用; (十一)资产处置费用。 第三十七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应当包括费用的合计项目。 第三十八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应当列示本期盈余项目。 本期盈余,是指部门(单位)某一会计期间收入合计金额减去费用合计金额后的差额。 第三节 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第三十九条 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本级政府财政为合并主体,其所属部门(单位)等为被合并主体。 第四十条 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本级政府财政和其被合并主体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要求的个别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合并编制。 编制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包括: (一)本级政府财政和其被合并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项目; (二)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项目。 第四十一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短期投资;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 (四)存货; (五)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六)长期投资; (七)应收转贷款; (八)固定资产净值; (九)在建工程; (十)无形资产净值; (十一)公共基础设施净值; (十二)政府储备物资; (十三)文物文化资产; (十四)保障性住房净值; (十五)受托代理资产。 第四十二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四十三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应付短期政府债券; (二)短期借款; (三)应付及预收款项;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应付政府补贴款; (六)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七)应付长期政府债券; (八)应付转贷款; (九)长期借款; (十)长期应付款; (十一)预计负债; (十二)托代理负债。 第四十四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四十五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净资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 第四十七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应当按照收入来源进行分类列示。 第四十八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税收收入; (二)非税收入; (三)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政府间转移性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应当包括收入的合计项目。 第五十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应当按照费用的性质进行分类列示。 第五十一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工资福利费用; (二)商品和服务费用;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 (四)对企事业单位补贴费用; (五)政府间转移性费用; (六)折旧费用; (七)摊销费用; (八)资产处置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应当包括费用的合计项目。 第五十三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应当列示本期盈余项目。 第四节 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十四条 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行政区本级政府为合并主体,其所属下级政府为被合并主体。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十六条 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本级政府和其所属下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合并编制。 编制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包括: (一)本级政府和其所属下级政府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项目; (二)本级政府所属下级政府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项目。 第五十七条 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项目列示与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一致。 第五节 附注 第五十八条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一般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声明。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主体、被合并主体清单。 (四)合并主体、被合并主体个别财务报表所采用的编制基础,所采用的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调整情况及其影响。 (五)本期增加、减少被合并主体的基本情况及影响。 (六)合并财务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及说明。 (七)未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但对报告主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说明。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具体合并范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格式参见《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格式。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格式参见附录。 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以及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格式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9年年度及以后的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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