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5]41号 2005-08-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05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整规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总局作为成员单位之一,将承办2005年9月7日~13日的宣传活动。为了使各地税务机关配合开展好此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开展的宣传活动 总局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以“共铸诚信”为重点,开展税务部门加强纳税咨询服务、建立纳税信用体系和纳税人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 (一)开展税务部门加强纳税咨询服务,建立纳税信用体系的宣传。 1.发布税务系统加强纳税咨询服务、建立税务信用体系的综述性新闻稿。内容包括税务系统优化纳税咨询服务的措施、“12366纳税服务热线”情况、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欠税公告办法实施情况等。 2.在总局网站开设纳税信用等级知识专栏,刊发“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标识。 3.在《中国税务报》上报道各地税务机关纳税咨询服务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 (二)曝光一起涉税违法案件,并组织中央主要媒体进行报道。 二、加强领导,积极配合,精心组织各项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要参照总局宣传活动项目、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专项活动计划,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要广泛宣传使用总局网站刊发的“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标识。要认真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总结报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8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