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财企[2020]17号 2020-04-08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直部门,省属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2020年4月8日 河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在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全省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 (三)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划转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四)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资本应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 三、划转内容 (一)划转范围。将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以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即2017年11月9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前一年度末,即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2.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3.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4.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划转对象。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 1.省属企业。省管企业划转由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政府部门直接持有的国有股权。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股权;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完成改制后按要求划转股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 2.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比照执行。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家资本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若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 (四)承接主体。划转的国有股权由省财政厅集中持有,委托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户管理。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不再设立承接主体。 (五)划转基准日。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承接主体应按照划转基准日账面值入账。 四、划转程序 (一)按照我省企业国有股权划转的部署和步骤安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 1.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省政府国资委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确认。 2.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省财政厅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 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所属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确认。 (二)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由牵头实施划转的国有股东对企业各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意见,相关国有股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国有股东分别属于中央和地方管理的,按第一大股东的产权归属关系实施划转。 (三)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及承接主体。涉及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国有股划转通知。划转对象相关国有股东须积极配合做好划转工作,确保按国有股划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将股权划转到位。 (四)划转对象应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及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省财政厅和各国有股东,同时抄送承接主体。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相关国有股东,同时抄送承接主体。划转对象应根据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国有股权划转后,相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省财政厅汇总全省情况按规定上报财政部,并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承接主体等上报省人民政府。 五、承接主体对国有资本的管理 (一)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承接主体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2.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3.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 4.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5.对于承接主体的相关管理费用,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 1.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2.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六、实施步骤 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一)2020年8月底前,开展试点,完成各级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摸底调查,审核确定划转范围及划转对象工作。 (二)2020年底前,实施各级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七、配套措施 (一)涉及企业改革的处理。自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二)相关税费的处理。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过户费。国有股权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划入方取得已划入股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划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三)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上市公司,在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之前已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已划转股份或缴纳的减持资金不作为划转抵扣因素。自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之日起,企业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并按原政策规定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由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回拨处理。 八、组织实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建立河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省财政、人社、国资、市场监管、税务和证监等部门组成,由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组织召开动员会,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要加强工作指导。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高度重视划转工作,统筹规划,周密安排,落实责任,有序实施,重点对工作完成情况、划转范围的全面性等进行指导,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三)要夯实工作责任。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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