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2008年起所税税率由33%变更为25%,但我们在1-3月份的对外非贸易(劳务内容)付款税金申告时,我们当地的税务局说因为系统还没来得及改过来,所以如果要处理的话,只能以原来的税率33%处理。为了付款我们也就按照33%的税率申报税金并被征税了。这样就被多征了8%的所得税金。 我想问的是,关于这个问题的处理税务方面有没有什么相关文件可供查询?且关于这部分被多征的税金是否能够退还?如果可以退还的话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复:您好,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外国公司所取得的收入是归属于2008年之前的,那么虽然是08年支付的,但是也应该按照以前的税率执行.如果确实是08年发生的,因为系统原因而多征税款的,那么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事宜,具体如何办理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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