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金融通信能源等垄断国企红利上缴比例”建议的答复(摘要) 一、关于逐年提高中央企业上缴企业红利比例问题 (1)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实施以来,逐步提高收益收取比例。施行初期,按“适度、从低”原则,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分为10%、5%和免收三档。到2013年年底,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分类提高到:中国烟草总公司20%,资源型企业15%,一般竞争型企业10%,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5%,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中储粮、中储棉免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二○年提高到百分之三十”的要求,2014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再次提高了5个百分点。 (2)中央企业上交利润比例与中央企业实际发展水平基本相当。目前,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分红比例并不低,介于25%~30%。但中央企业上市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上市公司之上设立母公司,优质资产进入上市公司,母公司承担着大量低效、无效资产亏损和费用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困难群体费用,厂办大集体和分离办社会改革支出等,母公司需要从上市公司上交的红利中留出部分资金解决这些遗留问题。 就石油企业而言,目前,国家制定了相关财税政策,协调石油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调节石油企业利润空间。2006年起,国务院决定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油价超过一定水平计征特别收益金。特别收益金收入主要用于特定行业的专项补贴。同时,为了保持国内石油产量稳定,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客观上需要石油企业维持一定的利润水平和资本积累,以加大国内石油资源勘探开发投资力度。将资源型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在国家确定的利润上缴比例总体政策框架下统筹考虑,是较为适宜的做法。 就金融企业而言,目前,我部已经对建立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制定了《办法》。由于财政部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决策,并不直接决定金融企业利润上缴比例,同时,考虑到金融企业具有资本密集和资本消耗的特点,目前改制金融企业分红率均稳定在30%~35%,基本兼顾了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金融企业发展留存利润的需要。 二、关于提高资源税税率问题 衡量我国资源开发企业的资源类税负,应将相关的收费、基金合并计算。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全部矿产品和盐,对矿租收益,不仅征收了资源税,还征收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石油特别收益金、采矿权价款、价格调节基金等。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企业利润水平,我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资源产品价格及资源企业效益的变化情况,相继提高了煤炭、部分有色金属矿和黑色金属矿等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同时积极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下一步,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资源税改革要求,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煤炭等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在统筹资源税费关系的基础上,研究并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三、关于央企上缴红利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不足问题 (1)根据我国政府预算体系各预算的功能和定位,一般公共预算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用于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保支出。目前,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过国有股转(减)持补充社保基金和调入公共预算等方式支持社保等民生支出,并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了稳定的增长机制,逐步加大调入公共预算的规模,“二0二0年提高到百分之三十”。 (2)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中央企业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结构调整,实施“走出去”、加快国际化经营战略,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巨额投入。同时,改革中涉及的企业职工民生保障问题,也需要巨额投入。 (3)社保基金作为支付未来若干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储备性基金,一样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应保持怎样的规模,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并非越大越好。有关部门一直关注社保基金规模问题,正积极研究扩大社保基金筹资渠道等。 四、关于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问题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以来,制度框架逐步完善,收支流程相对规范,实施范围不断扩大,收取比例逐步提高,预算编制不断完善细化。截至目前,中央及全国34个省区市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提交各级人大审批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细化到目级科目,支出细化到项级科目,并对重要预算项目附有说明和解释。目前,全国人大正组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从法律层面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进行规范。同时,相关部门也在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制定问题进行研究。 来源:2014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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