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教育费附加入库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预[1997]473号 1997-4-28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规定,农村教育费附加从1997年1月1日起以基金形式纳入预算管理。鉴于目前我市各区县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办法不统一,为规范管理,保证此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做如下规定: 一、各区县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不论计费依据,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以442款“农村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缴入区县级国库。 二、目前在专户存储,尚未入库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应在5月31日前缴入国库。 三、以前将“农村教育费附加收入”缴入国库441款“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的应及时办理更正。 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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