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取消区县及部门涉企收费及摊派项目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8]342号 1998-07-3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取消区县及部门涉企收费及摊派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8]京企减负字第1号文件精神,为了贯彻市政府《通知》的要求,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现将[98]京企减负字第1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并严格按照市局规定的《办理税务登记收取工本费标准》,并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对纳税人收取费用(收费标准附后)。 (二)各区县局、分局不得转移政府职能,委托中介机构向企事业单位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三)各区县局、分局今后对外新增的收费项目,必须经市局批准或经区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各区县局、分局,按照市政府和市局的要求,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清理和检查的力度,除应按市物价部门和市局批准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凡未经物价部门和市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应立即自行取消和停收,不得擅自自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未经市局和物价部门批准,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一经发现,市局将严肃处理。 各区县局、分局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办理税务登记收取工本费标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办理税务登记收取工本费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按规定收取证照费”的规定,北京市地税系统涉及税务登记收取证件工本费的有四项。即:一、开业税务登记;二、变更税务登记;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四、税务登记的丢失补证。税务登记收取证件工本费标准为40元,即:税务登记证正本4元;税务登记证副本4元;税务登记证副本皮2元;税务登记证镜框30元。 注:1、变更税务登记收取工本费为8元。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应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即: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税务登记证镜框,副本皮,纳税人自愿更换,不更换不收费)。 2、税务登记换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税务登记证件三年更换一次,其收取工本费标准同开业税务登记即40元。 3、税务登记的丢失补证: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根据其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按标准收取工本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制度处 1998年7月23日 关于取消区县及部门涉企收费及摊派项目的通知 [98]京企减负字第1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满腔热情等问题的决定》的标和“切一刀”的费示,经市政府第八次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决定取消我市区县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立的71项乱收费和摊派项目。 现将以消的收费和摊派项目公布如下: 一、未经批准远郊区县不能收费的项目3项 水厂建设费、污水厂建设费、二源费。 二、取消各单位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63项 1、街道办事处自立的收费项目25项:兵役费、垃圾倒运费、门前三包代管费、居民代管费、违章使用费、绿化损失费、绿化义务工费、绿化雇工费、绿化用工费、宣传横幅费、修路款、共建文明值勤费、门前三包雇工费、文明胡同整治费、计生咨询筹建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区文明建设共建费、为学校共建款、封闭小区工料费、民兵训练费、征兵优抚费、绿化养护费、植树伐树费、区绿化工程款、摆花费。 2、取消区县、部门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38项: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费、广告工本费、名称材料费、新车验证费、广告费、动产抵押登记费。 公安部门的护照财物等报失证明费。 区县劳动部门的提供服务费、锅炉建档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证工本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服务费、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费、施工工地安全资格许可证费、安技处长科长安全资格认可证费。劳动部门的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费。 区县技术监督部门的企业标准咨询费、食品标签咨询费。 区县税务部门的申请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费、磁卡费、年检证书工本费、发票章工本费、发票审批手续服务费。 区县环保部门的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费、验收工本费。 区县地矿部门收取的采矿许可证费;区县卫生部门的验证费;区县畜牧兽医部门的年审卫生合格证费;区县环卫部门收取的有偿服务费;经贸部门收取的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费;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联审费;区县水利部门的小水电管理服务费;区县城建部门的绿化管理费,建筑材料实验费;房地产部门的房改手续费,调处费;区县保密部门收取的年检注册成本费;区县自来水公司的供水初装费。 三、执收主体与收费项目不相对应的重复项目5项: 1、应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收取的占道费,园林等其他部门不得收取。 2、应由市外事办公室收取的因公出国护照签证费,区县外办等其他部门不得收取。 3、应由环保局收取的汽车尾气检测费、监测污水费,街道办事处等其他部门不得收取。 4、应由市开发办收取的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费,区县建委等其他部门不得收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重申,各级政府机关除了执行符合规定的收费之外,不允许自立名目向企业收费和摊派,并不得从事经营性收费。也不得转移政府职能,委托所办中介机构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加重企业负担。企、事业等其他单位的经营性收费,须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并要按照企业完全自愿的原则进行服务和收费。 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清理和检查的力度,除已宣布取消的收费和摊派项目外,凡不符合中央《决定》精神的应立即自行取消和停收。对那些擅自设立乱收费和摊派项目隐瞒不报的,以及已被宣布取消的收费、摊派项目,仍在收取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北京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 1998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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