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9]225号 1999-08-02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二、以上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号及其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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