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发[2021]10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优化企业特殊工时办理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08
摘要: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相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在推行优化特殊工时办理流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优化企业特殊工时办理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1]10号        2021-9-8

  为贯彻落实《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优化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北京自贸区)内企业特殊工时办理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申请特殊工时可采取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

  1.北京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北京自贸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

  2.已经在本市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

  3.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情形,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期限已满,需要重新申报。

  二、许可机关

  北京自贸区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特殊工时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工作。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许可机关通过政务服务大厅、门户网站等发布《北京自贸区企业申请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实行特殊工时的法律法规等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等有关内容。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提交申请。

  1.线上办理。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法人办事--北京市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模块,按提示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2.线下办理。申请人可到所在区许可机关或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承诺

  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2.已知晓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与工会或相关职工就实行特殊工时协商一致,并已形成工会意见或相关职工的联名意见;

  4.在上一许可期内,申请人未因实行特殊工时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5.按许可决定实行特殊工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职工休息休假,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6.自愿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许可机关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7.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告知承诺书经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保存一份。

  (三)决定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有关材料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1.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后可再次提交申请。

  2.申请事项符合本通告适用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对于线上申请的事项,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的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书应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

  3.许可机关对申请事项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四)公示

  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公示申请人告知承诺相关事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将许可决定书和告知承诺书在内部场所向职工公示,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许可机关要在其取得许可后三个月内对履诺情况开展核查,申请人应按承诺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履诺核查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1.申请人是否与工会或相关职工协商一致、是否因实行特殊工时受到行政处罚;

  2.申请人是否将许可决定和告知承诺书向职工公示;

  3.申请人是否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

  4.申请人是否按许可决定实行特殊工时,保障职工休息休假和依法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

  5.申请人实行特殊工时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信用监管。许可机关核查发现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要将其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相关信息公示标准和公示时间以及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渠道、方式、期限和程序,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社会监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对申请人履诺情况的监督作用,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诺情况进行监督。

  五、惩戒措施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撤销许可决定;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许可决定,按照未取得许可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六、申诉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许可机关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窗口及12333人力社保服务热线等途径咨询和申诉相关问题。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相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在推行优化特殊工时办理流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七、其他

  北京自贸区亦庄组团内企业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自贸区企业申请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8日

《关于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优化企业特殊工时办理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解读流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两区”建设部署要求,推进特殊工时管理服务创新,依据《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制定《关于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优化企业特殊工时办理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一、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1.北京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北京自贸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

  2.已经在本市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

  3.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情形,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期限已满,需要重新申报。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许可机关

  北京自贸区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特殊工时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工作。

  (三)具体内容

  北京自贸区内企业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包含四个方面内容:

  1.告知。许可机关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应当具备的条件、办理程序、应提交的材料及违诺失信惩戒措施等内容。

  2.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承担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3.审查与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受理并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监管。相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履行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管。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北京自贸区企业申请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等材料,承诺其已完全知晓许可机关告知事项,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关惩戒措施。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完成审批,制发《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监督管理

  (一)事中事后核查

  许可机关在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后三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开展核查,申请人应按承诺条件提供相关材料。

  (二)信用监管

  许可机关核查发现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将其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社会监管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对申请人履诺情况的监督作用,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诺情况进行监督。

  (四)惩戒措施

  1.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按照未取得许可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申诉渠道

  1.申请人可通过许可机关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窗口及12333人力社保服务热线等途径咨询和申诉相关问题。

  2.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企业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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