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政字[2021]169号 2021-9-22 税屋提示——依据鲁政字[2023]17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1900元、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19元、17元。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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