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相关征缴事项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04
摘要: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由医保部门计算滞纳金,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遇有特殊情况需顺延缴费期的,将提前发布通知或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相关征缴事项的通告

  2021年10月11日,税务金三标准版成功对接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融入税费服务新体系,结合对接上线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期限

  自2021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每月缴费时间调整为每月11日至月底。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自次月1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由医保部门计算滞纳金,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遇有特殊情况需顺延缴费期的,将提前发布通知或通告。

  二、建筑业工伤保险切换至税务部门征收

  自2021年10月11日起,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应征计划核定仍由人社部门负责,缴费切换至税务系统征收。

  三、缴纳方式

  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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