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衔头发票申请印制审批流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11]161号 2011-08-10 税屋提示——
1、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6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关于印制企业衔头发票需由省局审批的规定,省局对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申请审批流程进行了调整。因税务审批系统中此项业务尚未调整到位,目前该流程只适用于纸质流转的审批。 一、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有关要求 (一)企业衔头发票分为通用平推机打发票和通用卷式机打发票两类,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请印制。平推式发票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 (二)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纳税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记录良好。 2.财务管理规范。 3.保证发票电子信息可靠存储5年以上,纸质记帐联保存5年。 4.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数据。 5.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使用企业衔头发票的纳税人,应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开票软件开具发票。 (四)原使用企业衔头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不得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统一使用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中的收购发票开具模板开具平推式机打发票(210*139.7)。 (五)纳税人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最大申请印制量不得超过一年的用票量。 二、印制企业衔头发票行政审批、印制和发售流程 总流程:纳税人申请——市县局审核——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批并发送行政许可文书(向市县局反馈审批结果)——将审批结果抄送省局纳服处——省局纳服处向印刷厂下达印刷计划——印刷厂印制完工后报告省局纳服处——省局纳服处在CTAIS中办理入库手续并将发票从CTAIS中调拨入纳税人所在市县国税局——省局纳服处通知印刷厂运送发票到纳税人所在市县国税局——市县局验收入库并调拨——市县局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一)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3份(见附表); 3.企业自行设计的有本单位名称(或标识)的发票式样。 (二)市县局按下列税务审批流程进行审核,并将纸质审批文书报送省局货物与劳务税处。 1.海口市局 (1)区属分局:办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管理岗——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岗——税务分局局长岗——综合业务科流转税管理岗——分管局长(科长)岗——报省局 (2)大企业管理处:办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管理岗——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岗——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税政岗——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处长岗——报省局 2.三亚市局 (1)区属分局:办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管理岗——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岗——税务分局局长岗——综合业务科流转税管理岗——分管局长(科长)岗——报省局 (2)大企业管理处:办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管理岗——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岗——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税政岗——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处长岗——报省局 (3)市属分局:办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管理岗——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岗——税务分局局长岗——政策法规处发票使用管理岗——分管局长(处长)岗——报省局 3.洋浦区局 (1)第二分局:办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管理岗——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岗——税政岗——税务分局局长岗——政策法规处发票使用管理岗——分管局长(处长)岗——报省局 (2)第三分局:办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管理岗——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岗——税务分局局长岗——政策法规处发票使用管理岗——分管局长(处长)岗——报省局 4.其他市县局:办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管理岗——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岗——税务分局局长岗——政策法规科发票使用管理岗——分管局长(科长)岗——报省局 三、相关注意事项 (一)审批环节未涉及流转综合业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的,“综合业务部门意见”、“政策法规部门意见”栏为空。 (二)大企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填写在“税源管理部门”意见栏。 (三)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 (四)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根据纳税人上次审批和发票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审批,并发放行政许可文书。 (五)原《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发[2010]299号)中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主。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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