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16
摘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现予印发实施。
序号 惩戒
措施
惩戒内容 惩戒对象 法规政策依据 实施主体
3 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在一定期限内依 法禁止担任音像 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被依法取缔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主要负责人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
 
序号 惩戒措施 惩戒内容 惩戒对象 法规政策依据 实施主体

4
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依法限制乘坐飞机 失信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 号)第三条 民航局
依法限制乘坐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国铁集团
依法限制乘坐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交通运输部门
依法限制在星级 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文化和旅游部门
依法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自然资 源部门、住房和 城乡建 设部门
依法限制旅游、度假 文化和旅游部门、国家移民管理机构
依法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教育部门
依法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银保监会
 
序号 惩戒
措施
惩戒内容 惩戒对象 法规政策依据 实施主体
5 依法依规不准出境 依法依规限制或阻止出境 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未结清税款、滞纳金且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受海关处罚未缴清相关款项且未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有《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准出境情形的人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国家移民管理机构
6 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 《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教育部门
7 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政府性资金审批部门
 
序号 惩戒措施 惩戒内容 惩戒对象 法规政策依据 实施主体
7 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科学技术人员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十条 科学技术部门
8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各有关部门
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有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行为的自然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不适用告知承诺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 有关行政部门
 
序号 惩戒措施 惩戒内容 惩戒对象 法规政策依据 实施主体
9 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撤销所获荣誉,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评先评优实施部门
在一定期限内依 法暂停或者取消 国家科学技术奖 的提名资格;对已获得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情节严重的单
位和个人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部门

10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 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 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
依法依规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情形之一,并被财政部门处以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 《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兵役机关
 
序号 惩戒
措施
惩戒内容 惩戒对象 法规政策依据 实施主体
10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 依法依规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满 3年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号)规定的有关当事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乳品企业黑名单 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乳品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 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运输物流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 有运输物流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 发展改 革部门、交通运 输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领域黑名单 有残疾儿童康复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 号) 残联组 织、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 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序号 惩戒
措施
惩戒内容 惩戒对象 1 法规政策依据 实施主体
10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 依法依规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有税收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 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 税务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有统计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 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统计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性住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 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实施中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 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 住房和 城乡建 设部门、民政部 门、应急管理部 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 部门、医疗保障
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网络信用黑名单 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 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 网信部 门、工业和信息 化部门、公安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或旅游市场黑名单 有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 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序号 惩戒措施 惩戒内容 惩戒对象 法规政策依据 实施主体
10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 依法依规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有建筑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 有工程建设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 号 住房和 城乡建 设部门、交通运 输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有物业服务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信息消费领域企业黑名单 有信息消费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黑名单 有城市轨道交通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 号) 发展改 革部门、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门
 
序号 惩戒措施 惩戒内容 惩戒对象 1 法规政策依据 实施主体

10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 有交通运输领域(行业)超限超载相关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 号)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与
依法依规纳入价格失信者黑名单 有价格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
有环境治理领域(行业)违法排污相关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生态环境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 号 医疗保障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 有医疗卫生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 号) 卫生健康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医药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 有医药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 号) 卫生健 康部门、药品监 管部门
 
序号 惩戒措施 惩戒内容 惩戒对象 1 法规政策依据 实施主体
10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 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组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民政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有知识产权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 号 知识产权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学术期刊黑名单 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 有职称申报评审相关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 有安全生产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88 号)
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序号 惩戒措施 惩戒内容 惩戒对象 1 法规政策依据 实施主体
10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 依法依规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教育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 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 号) 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
依法依规纳入矿业权人黑名单 有矿产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自然资源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 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地质勘察单位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
自然资源部门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 号 财政部门
依法依规纳入境外投资黑名单 有境外投资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 发展改 革部门、商务部 门
 
序号 惩戒
措施
惩戒内容 惩戒对象 1 法规政策依据 实施
主体

11
依法
依规
共享
公示
失信
信息
依法依规共享公
示失信信息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五条,《反不
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
六条,《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
条例
》第六条、第七
条、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第十七条,《
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
四条,《国务院关于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
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
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
建设的指导意见
》(
发〔2016〕33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
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的指导意见
》(国办
发〔2019〕35 号
有关政
府部门
 
序号 惩戒措施 惩戒内容 惩戒对象 1 法规政策依据 实施主体
12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 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 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13
推送政府部门自主
参考
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信用信息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 有关政府部门
 
序号 惩戒
措施
惩戒内容 惩戒对象 1 法规政策依据 实施
主体
14 推送市场主体自主参考 征信机构采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中参考使用相关失信信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 征信机构、评级机构

金融机构查询相 关失信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中参考使 用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 金融机构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查询相关失信信息,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 各类市场主体


  注:

  直接以特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为惩戒对象的,相关名单的认定必须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要求。

  按照49号文件要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不符合 49号文件精神的相关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自 2022年1月1日起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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