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1988年以前由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奖金已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并列入成本的,仍按原办法继续实行。 二、除由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外,其余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挂钩后奖励基金不得计入成本,可采取“工资、奖金总挂分提”办法,即:奖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与经济效益挂钩,其资金来源分别>道解决,成本列支的工资部分计入成本,奖金部分仍在税后留利中开支。实行“分挂分提”办法的企业,即:列支成本的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新增效益工资在成本中开支,奖金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仍在企业留利中提取。 三、凡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企业,无论采取哪种挂钩形式,一律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1988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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