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经贸部 商业部关于调整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1]80号 1991-4-6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91)价农字第100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1年1月1日起,中央计划内进口的粮食拨交价格由现行统购价改为比例价,即中等小麦每50公斤提高6.65元,其他品种的粮食也比照调整,等级间的差价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贸部门对提高的拨交价作增加人民币销售收入处理,计入外贸企业盈亏,中央财政相应调减外贸企业进口亏损补贴指标。 二、粮食港口转运站接收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仍按现行统购价记帐,调高后的拨交价与原拨交价之间的差额向接收进口粮食地区的粮食企业收取,不得列入企业亏损。 三、接收进口粮食地区的粮食企业对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仍按现行统购价记帐,调价款列入粮食企业盈亏,由地方财政负担。 四、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拨交价调高后,接收进口粮食地区的财政部门要相应增加对粮食部门的亏损补贴指标。此项补贴列入“1991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价格补贴支出类”下的第245款“地方粮油价外补贴”科目,增加的开支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 五、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调价后,粮食调拨经营费标准及有关财务处理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1990年进口粮调价款仍予保留,有关财务处理继续按财政部、商业部(90)财商字第18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文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文达之日前转运或接收的进口粮食,要按规定调整有关帐务。企业具体会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各港口粮食转运站。 财政部 经贸部 商业部 1991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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