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3]第160号 1993-06-03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粮食“三挂钩”兑现办法改变后的财务处理问题,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内贸财(价)联字[1993]第16号文已作了规定。最近,国务院决定,对目前已到货和预定货的800万吨进口化肥(标准肥,下同),仍按平价拨交给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再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继续按平价分配给各地用于粮食、棉花挂钩用肥,其进口环节发生的亏损仍由中央财政补贴给外贸部门。对拨给各地用于粮食挂钩的平价化肥,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粮食挂钩化肥价外加价补贴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兑现的平价挂钩化肥,不再支付价外加价款。各地已按平价兑现给农民的与1993年度国家定购粮食挂钩的由中央负担的化肥,在收购粮食时不再向农民支付这部分化肥的价外加价款。 二、中央分配给各地的尚未兑现给农民的平价化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继续按老办法向农民兑现平价实物,也可以按新办法向农民兑现挂钩化肥平议差价。 三、中央财政按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实际分配给各地的用于国家定购粮食挂钩的进口平价化肥数量和规定的价外加价标准(即每50公斤标准肥价外加价13.5元),相应扣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挂钩化肥的价外加价补贴款。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内贸财(价)联字(1993)第16号文的规定执行。 国内贸易部 财政部 1993年06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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