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从外高桥保税区企业购进货物出口申办退税须提供征税证明的代电通知[全文废止] [1995]沪国税退便发代004号 1995-06-01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出口企业从外高桥保税区内企业购进商品出口的,在申办出口退税时,除必须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的出口单证外,还必须提供外高桥保税区税务局出具的征税证明。 二、外高桥保税区税务局对上述业务开具征税证明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留存,两份交企业,由企业将一份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交我处。完税证明须列明被证明发票份数,发票编号,发票开列的货名、数量、货源和税额,价税合计,发票的合法性,是否按国家税法规定全额征税入库等。征税证明除加盖局公章外,还须加盖局领导私章或局领导签字。附征税证明于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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