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算[1997]091号 1997-03-1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5号)精神,各分局认证系统录入部门要把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月1日的专用税票信息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清理,有遗漏的要全部补齐,录入有错误的要予以改正,重复的要删除。具体操作步骤和要求按本通知,请认真落实。 各分局录入部门要及时、准确,全部地录入票据,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每月12日以前把上月录入数据报送市局信息中心。并按《通知》第六条规定,各局退税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专用税票信息的使用情况上报市局进出口退税管理处。 在软件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信息中心联系。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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