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6]14号 1996-04-19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鲁地税征字[1996]4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范委托代征税款征收方式,省局决定启用统一印制的《委托代证地方税收证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借这次征管范围调整的时机,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税收法规,对原有受托代征地方税收单位进行清理鉴别。凡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重新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确定委托代征协议期限,颁发新制式《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颁发新制式《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并收缴其原委托代征证书。 二、《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由县级以上发证地税机关统一编号。“鲁地税代字号”的“代字”前填写发证地机关简称,编号由发证地税机关按顺序编制。 三、为加强对委托代征税款的管理,省局统一制定了《委托代征地方税收台帐》式样,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发放。受托人要确定专人严格登记台帐的各项内容,委托代征税款凭证和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要按月装订成册,专柜存放;委托人有义务对台帐等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所登记内容的真实可靠,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四、本《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自1996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山东省税务局制发的《代征证书》等各类旧式委托代征证书一律废止。 五、《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发放完毕后,各市、地要就本地清理鉴别的工作情况,受托人总户数、类别和代征税种,以及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情况写出工作总结,于11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 六、各市、地接到本文后,要尽快将《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和《委托代征税款阶议书》的需用量告知省局征管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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