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特别消费税、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工[1989]304号 1989-3-27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财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生产彩电的企业代征应交的彩电“特别消费税”,在销售后按税收有关规定上交。 二、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是生产企业为进口彩电散件,关键件所用调剂外汇同外汇牌价之间的差价。生产企业按规定征收的国产化发展基金,在彩电销售出厂收款后,属于国家出汇部分的差价,应上交中央,企业按月上交机械电子工业部,由其转交财政部。地方出汇部分的差价,由企业按月以“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科目上交市财政。 三、留给企业的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不计入销售收入,直接用于弥补进口彩电散件,关键件用汇差价补贴。 四、以上彩电“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均在工厂出厂价格以外向购货方征收。 五、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另行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1989年3月2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