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工管字[1987]105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等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后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2-24
摘要:工业、物资、供销等企业,应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的空行内增设“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两个项目,并分别设置“年初未交数”、“本年应交数”,“本年已交数”、“年末未交数”四个行次反映两税的应交、已交情况。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等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后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全文废止]

财工管字[1987]105号             1987-2-24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市电子办,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四、五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第165号文件规定,我市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现将财政部[86]财改字第21号关于国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86]财会字第71号文件,对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1.请各企业在“45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加“应交房产税”和“应交车船使用税”两个明细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2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工业企业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物资、供销企业借(增)记“商品流通费”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科目。

  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会计报表

  1.工业、物资、供销等企业,应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的空行内增设“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两个项目,并分别设置“年初未交数”、“本年应交数”,“本年已交数”、“年末未交数”四个行次反映两税的应交、已交情况。

  2.工业企业的“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中已增设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两项,企业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列。

  3.物资、供销企业应在“商品流通费明细表”中增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两个项目。

  4.城市公用企业、文教企业及其他企业可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请向所属企业布置按本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

1987年2月2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