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等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后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全文废止] 财工管字[1987]105号 1987-2-24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第165号文件规定,我市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现将财政部[86]财改字第21号《关于国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86]财会字第71号文件,对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1.请各企业在“45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加“应交房产税”和“应交车船使用税”两个明细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2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工业企业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物资、供销企业借(增)记“商品流通费”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科目。 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会计报表 1.工业、物资、供销等企业,应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的空行内增设“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两个项目,并分别设置“年初未交数”、“本年应交数”,“本年已交数”、“年末未交数”四个行次反映两税的应交、已交情况。 2.工业企业的“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中已增设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两项,企业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列。 3.物资、供销企业应在“商品流通费明细表”中增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两个项目。 4.城市公用企业、文教企业及其他企业可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请向所属企业布置按本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 1987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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