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214号 1998-11-12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83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凡是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或变相定率征收的,应立即纠正。《一般纳税人定率征收自查情况表》(见附件)请于11月28日前报送省局流转税处。省局将在适当时候对部分地、市进行抽查,发现应纠正而未纠正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附件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10月21日 国税发[1998]18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1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